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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是來分享食記

也不是來分享心得文

而是想要藉我親自經歷的這件事可以給大家一個借鏡

如果以後有遇到類似狀況千萬不要慌張


 大致時間過程

  於2013/10/05早上至嘉義市彌陀路上鐵人燒餅用餐,因當天食用到之紅茶豆漿有酸味且整體感覺不佳,

遂將用餐過程及心情於當日早上08:42在網路PTT實業坊上紀錄

2013/11/18晚間接到父親通知該店家以本人在網路上散布不實之言論向警局提告。

11/23 17時至嘉義市第二分局刑事組製作筆錄

11/26 15時於PTT嘉義版PO聲明文

12/16 收到法院通知12/20開偵查庭

12/20 11:10於嘉義地檢署開偵查庭

12/31 早上收到判決書予以不起訴處分

01/17早上收到再議聲請駁回處分書 (New!)


 因為已經收到不起訴的處分書&再議聲請駁回處分書

加上被告時我認為不管最後整體事件怎麼落幕

我都會把整件始末還原給大家看


 主要經過

我在2013/10/05這天早上因為常去的早餐店沒開

所以跟弟弟和爸爸到新開不久的鐵人燒餅用餐

之後我寫了這篇"綠記"在PTT嘉義版上

(PTT網路版網址:http://www.ptt.cc/bbs/Chiayi/M.1380933767.A.1BF.html)

在11/18時我家接到警局來電告訴我店家看到這篇文章想要對作者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賠償(也就是要我賠償他損失的意思)

因為我人在北部念書

所以我爸匆匆打給我告知這件事

並告訴我要週末回嘉義一趟製作筆錄

當下的我是很心急的

而且這篇綠記因為吃得很趕

我本人也沒用帶相機去拍照

所以也沒放到部落格上

第一次被告應該都會很緊張

更何況我還是個還沒踏入社會的學生

(我爸跟我說的時候我還忘了到底是哪家店)


 涉及的法條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53條(相對不起訴案件)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店家的立場

店家跟警方說

他可以接受我寫他的東西腐敗壞掉

但無法接受我寫說"是說我弟說我爸的鹹豆漿像嘔吐物"

店家認為我讓他生意變差

甚至店家老闆說他做到過年前就要收店了

認為我整篇都在批評他的店


 本人的立場

鹹豆漿

 

鹹豆漿近拍2

*以上兩張圖是事後家人去店裡用餐所拍攝之鹹豆漿照片

 

當天因食用酸敗的紅茶豆漿

且整體用餐過程並不是令人感到很舒服

因本人有在網路發表食記之習慣

而決定將之紀錄下來

  店家提出毀謗之立場在於文章內容提到之” ps.是說我弟一直說我爸的鹹豆漿像嘔吐物XDDDDD”此句話

認為此句話毀壞店家商譽

擬對本人提出告訴

本人認為整篇文章重點在於店家給予酸敗之豆漿

且此段形容鹹豆漿像嘔吐物之話並非出自於本人之口

而是弟弟單純描述鹹豆漿之外觀

本人也無對鹹豆漿之口味有多加形容及惡意攻擊之字眼 


  後續處理的過程

 在一接到我爸的電話後

我立即整理一篇事情的始末並詢問身邊有法律知識相關的人

原本朋友說我可以打去給消基會

但消基會說這消費已經成立,且我並沒有因消費的問題產生糾紛

建議我可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

但打過去他們又說這不是他們所處理的範圍

覺得被互踢皮球後我就決定還是乖乖問身邊有法律知識的人比較實在

 

12/20這天我媽其實有去拜訪店家(因為還沒到假日,我人尚在北部學校>>我媽瞞著我偷偷去道歉)

跟店家說因為我只是一名學生

也不知道這樣寫會讓他們生意受到影響

加上我也是無意的 希望店家可以原諒

但店家表示

我嚴重影響他們生意

原本生意很好,卻因為我的PO文導致生意很差

做到過年那就要收店了

(而且態度很差)

我媽也是再三道歉

 但店老闆與他的女朋友堅持不撤告

還一直說要"給我一個教訓"

加上態度不佳

我媽有詢問他們:要不要把文章刪掉?並重發個道歉文

店家:傷害都已經造成啦!刪有什麼用??

我媽表示有意想跟對方和解

但對方堅持不肯決定告到底且態度真的很不好

以上也是我回到家準備做筆錄時才得知

其實我也很不希望讓爸媽為我擔心


那週末我去了分局製作筆錄

我並沒有收到通知書才去(我爸說通知書要發隨時都可以,先去作比較重要)

處理的員警就大概問了些基本的問題

例如:是不是有到那家店用餐網路上的那ID是不是我本人是否曾PO過文以及當天的感受

為什麼只問些很基本的問題?

因為比較複雜的問答到時開偵查庭會由檢察官詢問

所以做筆錄其實蠻簡單也很快速(大概1小時)

 

做完筆錄後我有在PTT嘉義版發了一篇聲明文

內容如下:

2013/10/05 綠記關於"鐵人燒餅"一文  

那篇綠記主要紀錄當天於鐵人燒餅用餐之情形

並無任何有情緒性字眼 

另外文裡提到"PS.我弟一直說我爸喝的鹹豆漿像嘔吐物

此句為弟弟因第一次看到鹹豆漿 

而單純描述的言語 

並非惡意攻擊店家 

若店家誤解本人之描述

 特此澄清

 

大概再過兩週就收到傳票

IMG_2624  

貼上來給大家參考一下XD

再補充一下如果是證人是可以補貼車馬費

但如果是被告就不會有...

傳票大概會在一週前寄到

當然我家一收到就通知我要回來開偵查庭

且我手中整理的資料也差不多備齊全了


開庭過程

12/20去嘉義地檢署開刑事庭

檢察官先大概敘述了大概的案件內容

檢察官:請問O先生(店家),您有記得有這樣的客人有反應過豆漿壞掉的問題嗎?

店家:我記得有客人跟我換過

之後問店家:請問O先生(店家),您對於O小姐(我)這篇文章的看法如何呢?

店家:我認為她整篇文章都在批評我的店

檢察官:可不可以請您具體描述呢?(請法警遞了影印的文章備份給店家看)

店家:.....嗯...我認為只有她說像嘔吐物這句話(拿出店裡鹹豆漿照片交給檢察官)

檢察官:只有這句話嗎?

店家:嗯

檢察官:那麼O小姐請問您,你確實有到這家店用餐嗎?

我:是的,但我寫的那句話是純粹表示弟弟第一次看到鹹豆漿的反應,並沒有要攻擊店家的意思

檢察官:那麼您事後有去做任何處理嗎?

我:因為我在北部念書不方便,我的媽媽有到店裡跟對方解釋

但對堅持要告我,不願和解

之後我有在同一個版上又發了篇聲明文(把影印備份拿給檢察官)

檢察官大概翻閱了一下並請法警交給店家

店家看完不發一語

檢察官:O先生,其實這樣說對你有點不好意思,但我個人也認為鹹豆漿的外觀真的有點像

而且O小姐的這句話不是她本人說,只是轉述弟弟說過的話

後面也沒有批評較情緒性字眼

其實這案子到最後送上去很有可能會被判言論自由不起訴

我:(遞出PTT版友當時在發文聲明後有寫信給我>表示鹹豆漿大多人認為都像嘔吐物的看法<我把他印出來)

檢察官:(翻了翻版友寄的信)我也這麼認為

檢察官:那麼O先生,請問您希望O小姐怎麼做呢?

店家:為什麼她不把文章刪掉?

我:當初我媽有到店裡跟對方談過,有詢問過是否要把文章刪除,但店家態度沒有很好且堅持我已對他們造成傷害

我認為店家既然已經走到訴訟程序

於是我有必要保留證據,所以文章目前還未刪除

 

大概就是以上這些

後來書記官把內容打完後印出來

由法警遞給我們簽名(其實我跟店家坐同一個長桌,離超近的阿..)

我記得當時是我先簽名

還把紙遞給對方(筆也遞過去)

走之前不忘把椅子靠上XD


判決結果

其實步出地檢署後

我大概知道案件最後會沒事

也早在當初詢問過許多認識的律師和長輩

這種案子基本上很小件

檢察官一定會希望我們先去和解

所以我們有先去跟對方先談過,並發了聲明文(加速檢察官的辦案流程)

2013/12/31這天家裡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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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2700  

簡單來說

我之前網路發言屬於針對個人經驗所為之主觀性評論及意見表達

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辨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評論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亦受憲法之保障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

而我的言論雖然使店家感到不快

但仍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且店家沒有積極舉證證明我有妨害名譽犯行

最後因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01/17 早上收到對方去台南高等地檢聲請再議駁回處分書

店家是根據

 

第258條(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處分書內容如下: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刑事訴訟法上的書有寫到這點
 
原檢察官認聲請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覺得店家真的有點過火了...

我也不想多加敘述

大家看處分書內容就應該知道檢方也認為....才把它送到台南高等地檢署


 如果像我類似情況被告

請不要緊張

被告不代表一定有罪

自己也要去詢問有法律背景的人幫忙

加上現在網路很強大

資料蒐集很方便

也請做好完善準備去開庭

我自己在腦中沙盤推演好幾次

包括假想如果我是店家,我會怎麼攻擊被告

而若我是被告,我該怎麼防禦回答呢?

檢察官看在分局做的筆錄時會先做第一步認識

之後看雙方交互詰問

瞭解整個案情做適當判斷

我們要做的就是如何讓檢察官快速瞭解案情

並讓自己說的話有理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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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這些無不是希望可以讓大家瞭解事情始末

提醒大家往後寫食記須謹慎自己的用字譴詞

以免遇到比較敏感的店家

以後我也會改進

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困擾

我還是會依舊繼續分享食記給大家

不希望因為這樣就澆熄我對分享美食的熱情

 

如果這篇文章有錯的地方麻煩告知我一聲

有新的地方也會補上

謝謝當初給我支持的親友們和鼓勵我的版友

有問題也歡迎詢問

我會盡可能答覆

真的很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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